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105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訴訟代理人 甲○○ 台北市○○○路○段○號10樓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