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芳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8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嗣於101年8月10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4229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日為102年3月2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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