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威鈞辯護人蔡勝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威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