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枝財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