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之1相對人丙○○
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一張。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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