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0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3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41條雖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佈,並自98年9月1日施行,其中第2項增列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惟此係屬判決確定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而就如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項並無修正,自無新舊法適用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聲請書所載前科情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及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等,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依刑法第41條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者,因條文已明定以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自無須於裁判主文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3914號被告乙○○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20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7年1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貴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適用,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於97年5月10日服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3月1日下午2時1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因受另案通緝,為警於98年3月1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20樓前逮捕,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乙○○於警詢時之供│坦承為警採尿之事實。│││述。││├──┼───────────┼───────────┤│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被告乙○○之尿液經送驗│││物尿液檢驗報告、列管毒│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反應之事實。│││紀錄表(代號:VM000980││││30002號)各1份。││├──┼───────────┼───────────┤│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曾受強制戒治執行完│││1份。│畢;並於有期徒刑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案件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