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9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6941號
原   告  陳素眞
被   告  俞繼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經本院刑事庭移
送前來,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
14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0,24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
卷二第2頁);又於102年10月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擴張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127頁),核
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㈠被告於101年8月31日上午6時30分許,將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前,
疏未注意,僅將排檔置入空檔,亦未拉起手煞車,於發動上
開車輛時,不慎往前滑行撞擊路旁之原告,導致原告受有背
挫傷之傷害。
㈡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1年8月31日起至
102年10月7日止之損害及金額如下:
⒈101年8月31日至102年6月4日已支出之醫療費用計60,108
元;將來醫療復健費用、無法工作損失、菜車賠償及當日
損壞之蔬菜賠償合計90,000元;以上合計150,000元(見
本院卷一第30頁原告陳報狀)。
⒉計程車資、郵資及102年6月4日至102年8月14日之醫療費
用合計29,340元及3個月薪資90,900元(見本院卷二第2頁
)。
⒊102年8月19日至102年10月7日止之醫療費用2,960元,交
通費2,095元,及不能工作之損失9,000元,以上計14,055
元(見本院卷二第132頁原告書狀)。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
㈠原告站在騎樓上,前面還擺了攤位,被告的車撞到攤位再撞
到原告,原告遭被告撞了以後才開始看醫生。
㈡原告第1次是去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看診,因對西醫會敏
感,所以不看西醫。
濟生 中醫診所出具之醫療費用明細(本院卷一第43頁),醫
生將101年8月31日誤載為101年8月13日。
四、證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收據、計程車資收據
、台北市派報業職業工會收據等件為證。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開立的證明是挫傷,但有81筆收據是
在中醫診所及鐵打損傷所開立,原告在偵查中曾說脊椎曾受
傷過,原告除了在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的看診外,其餘在
中醫診所及 劉內 兒科看診的應該都沒有關聯。
㈡原告所提出102年3月1日診斷證明書的時間與本件事發時間
101年8月31日之時差,前後已隔半年之久,其關連性微乎其
微。事發後,被告之貨主曾以電話與原告聯繫,原告說X光
片顯示並無礙,僅背部輕微挫傷。原告是否之前有嚴重舊疾
,至今未痊癒,才會至中醫診所及鐵打損傷看診80餘次。
㈢本件案發時間為101年8月31日上午6時整,原告在101年8月
13日就已經在濟生中醫診所就診,就診項目為手肘肩及手不
能上舉,胸部疼痛,也就是案發前18日原告就已經有嚴重外
傷,故強烈懷疑原告之體傷非被告所為,願意負擔101年8月
31日、102年3月1日、102年3月21日原告在台北醫學大學附
設醫院就診的費用(550元+2,210元+1,250元=4,010元)
,其他部分是之前的受傷,與本件沒有因果關係。
㈣當時只是擠壓,沒有撞及。若為車輛撞擊受傷,必有明顯外
傷之證據,當日台北醫學大學的醫療證明書並無任何外傷之
記載,且原告之前就有嚴重傷害之就醫紀錄,故強烈懷疑原
告之體傷非被告所為。
㈤原告稱因不會搭公車,就診都是搭計程車,但被告看到原告
是騎機車來開庭等語。
參、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101年8月31日上午6時30分許,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前
,因疏未注意,僅將排檔置入空檔,亦未拉起手煞車,於發
動上開車輛時,不慎往前滑行撞擊路旁原告擺設之菜攤及立
於騎樓邊之原告,致原告受有背挫傷之傷害等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執,復有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圖、
調查報告表、現場暨車損相片、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
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21、48頁),堪信為
真正。又本件交通事故,經原告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
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審交簡字第63號刑事簡易判
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庭依
職權閱上開刑事卷宗查閱無訛。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
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查被告將其自用
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前,疏未
注意將排檔置入停車檔位,亦未拉起手煞車,而於發動上開
車輛時,不慎往前滑行撞擊路旁原告擺設之菜攤及原告,致
原告受有背挫傷之傷害,原告所受傷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因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應可認定。依前揭規定,被告就其因過失所生之侵權行為,
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
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
明文。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應否准許,析述如后

㈠醫療費用部分:
⒈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於101年8月31日至台北醫學大
學附設醫院急診,經診斷為胸壁挫傷、胸痛、背部挫傷,
支出醫療及證明書、病歷申請等費用5,860元(如附表一
㈠編號1至5所示合計5,860元);又於101年9月1日至102
年2月底前,先後於 詠春 中醫診所、劉內兒科診所、濟
生中醫診所就診,支出醫療費用及申請診斷證明書費用
分別為:詠春中醫診所部分3,440元(如附表一㈡編號1
至6、12所示),劉內科診所部分600元(如附表一㈢編
號1至3所示),濟生中醫診所部分8,980元(如附表一
㈣編號2、3所示),有如上揭附表所示之診斷證明書、
收費收據、收費明細、病歷資料等在卷可稽。經核上揭
醫療收據均屬自付之醫療費用及申請診斷證明書、病歷
等費用,而此等費用或屬診治醫療所必要之支出或為追
究被告之責任而請醫師出具醫療證明書之費用,均應認
係原告為本件車禍而增加之支出,原告請求如上揭醫療
費用及證明書等費用合計18,880元,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⒉另下列醫療費用部分,不能證明與本件車禍有關,應予剔
除:
查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如附表一㈠編號6至11、詠春中
醫診所如附表一㈡編號7至11、濟生中醫診所如附表一㈣
編號1、健生堂中醫診所如附表一㈤編號1至9部分,原告
固提出診斷證明書、費用明細及收費收據,證明其因本件
車禍傷害支出醫療費用云云。然查:
①濟生中醫診所如附表一㈣編號1部分,依原告提出之濟
生中醫診所收費收據所示之就診日期為101年8月13日,
有就診收費收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87頁),此部
分發生於本件車禍之前,應予剔除。原告雖稱係醫師將
101年8月31日誤載為101年8月13日云云,惟查,該濟生
中醫診所之收費收據為看診當日電腦列印,並非手寫誤
載,原告所稱醫師誤載日期云云,委無可採。
②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如附表一㈠編號6至11、詠春中
醫診所如附表一㈡編號7至11、健生堂中醫診所如附表
一㈤編號1至9所示等102年3月1日以後就診之醫療費用
部分,查依被告所提出於健生堂中醫診所就診之收費收
據記載,於102年3月1日就診主訴「今天過馬路時背部
不小心被車撞到」,102年3月4日就診時主訴「背部劇
烈疼痛有紅腫瘀血」,102年3月7日就診主訴「早上疼
痛較甚稍活動疼痛減輕」,102年3月11日主訴「長期間
單一姿勢工作後背開始緊緊的」等病情,可見被告於
102年3月1日以後之就醫,係因另受傷害或長期工作所
致,則於健生堂中醫診所之醫療費用及於102年3月1日
以後於其他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均難認與本件車禍有因
果關係。且原告於101年8月31日發生車禍受傷,迄102
年2月止,已治療半年時間,應已痊癒,逾102年3月1日
以後部分之醫療費用既不能證明與本件車禍有關,自不
得請求。
③如附表一㈥所示 瑞獅 損傷整復所部分,原告雖提出支出
費用之收據1紙供參,然損傷整復之醫療效果尚有疑義
,且從事之人亦非醫師,是項支出難謂為必要費用,原
告請求被告負擔此部分費用,難認有據。
⒊綜上述,原告請求醫療費用18,880元部分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⒋被告雖辯稱除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1年8月31日急診費
用550元及102年3月1日、3月21日申請診斷證明書費用
3,460元(2,210元+1,250元)外,其餘於中醫診所之就
診均與本件車禍無因果關係云云。惟查,原告於101年8月
31日前未曾因背痛、扭挫傷至詠春中醫診所、劉內兒科診
所就診,有詠春中醫診所102年9月14日詠春字第00000000
00號函、劉內兒科診所102年8月2日覆函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二第1-2頁);原告於101年8月13日雖於濟生中醫診
所有就診紀錄,惟原告所提出101年8月13日就診之收費收
據,並未有病名記載,而參酌101年8月13日之用藥藥品與
101年12月16日、102年2月6日之藥品均有不同(參本院卷
一第85-87頁),是原告主訴於101年8月31日發生車禍後
始因背挫傷之車禍傷害就醫等語,可堪採信。原告於台北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如附表一㈠編號1、2、3所示、詠春中
醫診所如附表一㈡編號1至6、12所示、劉內科診所如附表
一㈢編號1至3所示、濟生中醫診所如附表一㈣編號2、3所
示等費用之支出,與
本件車禍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認定。
㈡請求後續醫療費用部分:原告主張現仍持續就醫及復健,後
續醫療尚須醫療費用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因本件
車禍受傷,至102年2月止已經過半年期間,對於本件車禍所
受上開傷害未來是否需持續治療、治療之內容及必要性並未
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於102年3月1日因另受傷或因長期工
作關係於健生堂中醫診所就醫,後續醫療費用與系爭車禍之
因果關係亦難認定,故原告主張給付後續醫療費用部分,應
無理由。
㈢計程車交通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車禍所造成之傷害,必須搭乘計程車就醫,
支出交通費云云,固提出如附表二所示日期、金額之計程車
收據為佐。惟查,原告於101年8月31日上午6時30分許發生
本件車禍受傷,於當日下午2時02分始於台北醫學大學附設
醫院急診就醫,有急診病歷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5頁)
,原告應係待早上市場賣菜工作收攤後始於下午就醫,可見
原告之受傷並無礙其行動,且原告可搭乘公車或捷運之大眾
交通工具無礙,應無搭乘計程車就醫之必要。因此,原告就
醫交通費之必要費用應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即以公車費用為
計算依據,即以原告就醫每次公車費用單趟2段票30元,來
回2趟60元,自101年8月31日至102年2月28日止,原告共就
醫43次計算(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如附表一㈠編號1至3計
3次;詠春中醫診所如附表一㈡編號1至6計35次;劉內兒科
診所如附表一㈢編號1至3計3次;濟生中醫診所如附表一㈣
編號2、3計2次),原告得請求之交通費合計為2,580元(43
次30元2趟來回=2,580元)。至其餘交通費用之請求,
因就醫原因及不能證明與本件事故之因果關係,原告主張該
些日期所支出之交通費用亦難認為必要之支出,而不應准許

㈣減少工作收入部分,原告主張因就醫當日下午不能工作之損
害,固提出台北市派報業職業工會繳納勞健保費之收據為佐
。惟查,一般自由業者加入各類職業工會藉以投保勞健保險
,為常見之情況,原告所提出之收據為繳納勞健保之收據,
不能證明原告確有從事該項工作,原告復未提出確實從事派
報工作及因就醫請假受有薪資收入損害之事實,即難逕認有
工作損失發生,原告此部分請求,尚非有據。
㈤請求菜車及當日蔬菜損壞部分,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
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
明文。原告雖主張因本件車禍致其菜車及當日蔬菜受有毀損
云云,惟查,原告之菜車及蔬菜究竟受有何損害,其損壞之
情形為何,均未據原告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是其此部分請求
,不予准許。
㈥郵資費用149元(本院卷二第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3規定,原告所請求之郵資費用應列入訴訟費用中,不再計
入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㈦依上總計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21,460元(計
算式:醫療費用:18,880+交通費2,580=21,46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1,460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福華
附表一:
㈠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編│就診日期│摘要內容│費用│備註│
│號││病名│(自付額)││
││││(新台幣)││
├─┼─────┼─────┼──────┼─────────┤
│1│101/08/31│急診│500元│收據(卷一P37,卷│
│││胸壁挫傷│400元│二P113-114)│
│││胸痛、背挫│證明書150元│診斷證明書(卷二│
│││傷││P118背面、119)│
├─┼─────┼─────┼──────┼─────────┤
│2│102/03/01│門診│500元│收據(卷一P38)│
│││開立證明書│證明書610元││
│││├──────┼─────────┤
││││150元+│收據(卷一P39)│
││││證明書1600元│(卷二P114)│
├─┼─────┼─────┼──────┼─────────┤
│3│102/03/21│門診│150元+│收據(卷一P40-41│
│││開立證明書│證明書1250元│,卷二P115)│
├─┼─────┼─────┼──────┼─────────┤
│4│102/07/03│證明書│140元│收據(卷一P62)│
├─┼─────┼─────┼──────┼─────────┤
│5│102/08/13│病歷│410元│收據(卷二P80)│
│││││病歷(卷二P122)│
├─┼─────┼─────┼──────┼─────────┤
││以上合計││5860元││
├─┼─────┼─────┼──────┼─────────┤
│6│102/08/06│門診:骨科│390元│收據(卷二P81)│
│││診斷:││病歷(卷二P121)│
│││1.未明示部│││
│││位之附著組│││
│││織病變。│││
│││2.肌膜炎,│││
│││未明示者。│││
├─┼─────┼─────┼──────┼─────────┤
│7│102/08/14│門診科別:│390元│收據(卷二P82)│
│││心臟內科。││病歷(卷二P96)│
│││診斷:│││
│││1.未明示之│││
│││胸痛。│││
│││2.肌痛及肌│││
│││炎。│││
├─┼─────┼─────┼──────┼─────────┤
│8│102/08/19│門診復健科│390元│收據(卷二P79)│
│││診斷:││病歷(卷二P97)│
│││1.頸椎痛│││
│││2.肌痛及肌│││
│││炎│││
│││(以下同)│││
├─┼─────┼─────┼──────┼─────────┤
│9│102/08/22│復建│每次50元4│收據4紙(卷二P83│
││102/08/26│復建│次=200元│、84、86、88、│
││102/08/29│復建││144-145)│
││102/08/30│復建│││
├─┼─────┼─────┼──────┼─────────┤
│10│102/09/05│門診│390元│收據(卷二P83、84│
││102/09/05│復建│50元│、86、88、144-150│
││102/09/10│復建│50元│)│
││102/09/11│復建│50元││
││102/09/23│復建│50元││
││102/09/24│復建│50元││
││102/10/02│復建│50元││
││102/10/07│門診│890元││
├─┼─────┼─────┼──────┼─────────┤
│11│102/08/26│證明書│200元│收據(卷二P85、87│
││102/08/30│證明書│215元│、142、143)│
││102/10/08│證明書│390元││
├─┴─────┴─────┴──────┴─────────┤
│註:⒈診斷證明書(卷一P53-5,卷二P142)│
│⒉急診病歷(卷一第55-61、123)│
└──────────────────────────────┘
㈡詠春中醫診所
┌─┬───────┬─────┬─────┬───────┐
│編│就診日期│摘要內容│費用│備註│
│號││病名│(自付額)││
││││(新台幣)││
├─┼───────┼─────┼─────┼───────┤
│1│101年9月1、3、│門診15次│1,200元│收據1紙(卷一│
││4、5、6、7、8│左背部扭挫││P32、67-69)│
││、9、11、13、│傷││診斷證明書1紙│
││15、18、21、28│││(卷一第63頁)│
││、29日,共15次││││
├─┼───────┼─────┼─────┼───────┤
│2│101年10月3、9│門診17次│470元│收據明細2紙(│
││、11、13、17、│左肩背挫傷││卷一P33、34、│
││19日,共6次│││66、69-72)│
├─┼───────┤├─────┤診斷證明書2紙│
│3│101年11月9、12││690元│(卷一第64、65│
││、14、16、19、│││頁)│
││21、29日,共7││││
││次。││││
├─┼───────┤├─────┤│
│4│101年12月3、10││360元││
││、14日,共3次││││
││。││││
├─┼───────┤├─────┼───────┤
│5│102年1月3、29││240元│收據明細(卷一│
││日,共2次。│││P33-34、72)│
├─┼───────┤├─────┼───────┤
│6│102年2月1、27││240元│收據明細(卷一│
││日,共2次。│││P34、72-73)│
├─┼───────┼─────┼─────┼───────┤
││以上合計││3,200元││
├─┼───────┼─────┼─────┼───────┤
│7│102年3月18、││360元│收據明細(卷一│
││21、29日,共3│││P34、42、73)│
││次。││││
├─┼───────┤├─────┼───────┤
│8│102年4月9、17││480元│收據明細(卷一│
││、22、30日,共│││P42、73-74)│
││4次。││││
├─┼───────┤├─────┼───────┤
│9│102年5月31日,││120元│收據明細(卷一│
││共1次。│││P42、74)│
├─┼───────┤├─────┤│
│10│102年6月4、15││││
││、17日,共3次││││
││。││││
├─┼───────┼─────┼─────┼───────┤
│11││診斷書3紙│450元│收據1紙(卷二│
│││││P3、68、72)│
├─┼───────┼─────┼─────┼───────┤
│12│102/07/08│病歷申請│240元│收據1紙(卷二│
│││費││P68)│
├─┴───────┴─────┴─────┴───────┤
│註:依 永春 中醫診所102年9月14日詠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病│
│患 陳素貞 於101年8月31日前並無病歷(卷二第1-1頁)。│
└─────────────────────────────┘
㈢劉內兒科診所
┌─┬─────┬─────┬─────┬─────────┐
│編│就診日期│摘要內容│費用│備註│
│號││病名│(自付額)││
││││(新台幣)││
├─┼─────┼─────┼─────┼─────────┤
│1│101/10/19│門診:│200│診斷證明書1紙(卷│
│││左肩、頸項││一P75)│
│││疼痛││病歷(卷一P76-78)│
├─┼─────┼─────┼─────┤收據1紙(卷一P31)│
│2│101/10/23│門診:│200││
│││左肩、頸項│││
│││疼痛│││
├─┼─────┼─────┼─────┤│
│3│101/11/09│門診:│200││
│││左肩、頸項│││
│││疼痛│││
├─┴─────┴─────┴─────┴─────────┤
│註:依劉內兒科診所102年8月2日覆函:病患陳素貞於101年8月31│
│日前,不曾因背痛、扭挫傷至本診所就診(本院卷二第1-2頁│
│)。│
└─────────────────────────────┘
㈣濟生中醫診所
┌─┬─────┬─────┬───────┬───────┐
│編│就診日期│摘要內容│費用(自付額)│備註│
│號││病名│(新台幣)││
├─┼─────┼─────┼───────┼───────┤
│1│101/08/13│上肢挫傷,│自付額100元│診斷證明書1紙│
│││肩手臂不能│自費額1,050元│(卷二P83)│
│││上舉,胸骨││費用明細1紙(│
│││後隱痛。││卷一P43、84)│
│││││收費收據1紙(│
│││││卷一P87)│
├─┼─────┼─────┼───────┼───────┤
│2│101/12/16││自付額140元│收費收據1紙(│
││││自費額2,800元│卷一P86)│
├─┼─────┤├───────┼───────┤
││102/02/06││自付額140元│收費收據4紙(│
││││診斷書100元│卷一P85-87)│
││││自費額2,800元││
││││3,000元││
├─┴─────┴─────┴───────┴───────┤
│註:依原告提出之收費明細及收據,就診日期為101年8月13日、│
│101年12月16日、102年2月6日(本院卷一第85-87頁)。│
└─────────────────────────────┘
㈤健生堂中醫診所
┌─┬─────┬─────┬───────┬───────┐
│編│就診日期│摘要內容│費用(自付額)│備註│
│號││病名│(新台幣)││
├─┼─────┼─────┼───────┼───────┤
│1│102/03/01│主訴:今天│掛號費600元│診斷證明書1紙│
│││中午過馬路│證明書費100元│(卷一P79)│
│││時背部不小│部分負擔50元│費用明細1紙(│
│││心被車撞到│外用帖布5200元│卷一P80)│
├─┼─────┼─────┤(26包)│收據6紙(卷一│
│2│102/03/04│主訴:背部│藥費負擔40元│P81、107)│
│││劇烈疼痛有│門診醫療費1740││
│││紅腫瘀血│元││
├─┼─────┼─────┼───────┤│
│3│102/03/07│主訴:早上│合計:7,730元││
│││疼痛較甚稍│││
│││活動疼痛減│││
│││輕│││
├─┼─────┼─────┤││
│4│102/03/11│主訴:長期│││
│││間單一姿勢│││
│││工作後背開│││
│││始緊緊的│││
├─┼─────┼─────┤││
│5│102/03/15│主訴:最近│││
│││陰雨不斷背│││
│││會疼痛較甚│││
│││…。│││
├─┼─────┼─────┤││
│6│102/03/19│主訴:今天│││
│││早上起床脖│││
│││子轉動時有│││
│││卡住僵硬感│││
│││覺│││
├─┼─────┼─────┼───────┼───────┤
│7│102/03/21│主訴:背痛│0│收據6紙(卷一│
│││有時頸部會││P82、108)│
│││抽筋│││
├─┼─────┼─────┼───────┤│
│8│102/03/25│主訴:背部│0││
│││和頸部仍僵│││
│││脹痛且會覺│││
│││頭痛│││
├─┼─────┼─────┤││
│9│102/07/01│主訴:左側│0││
││102/07/03│背痛│0││
││102/07/04││40元││
││102/07/05││0││
├─┴─────┴─────┴───────┴───────┤
│註:依健生堂中醫診所102年8月7日函:病患陳素貞於102年3月1日│
│初次就診,於101年8月31日前未曾到本診所治療(本院卷二第│
│168頁)。│
└─────────────────────────────┘
㈥瑞獅損傷整復所
┌─┬─────┬─────┬───────┬──────┐
│編│就診日期│摘要內容│費用(自付額)│備註│
│號││病名│(新台幣)││
├─┼─────┼─────┼───────┼──────┤
│1│101年11月│看診21次。│16,800元(21次│收據1紙(卷│
││至│頸背肩、手│×每次800元)│一P36、92)│
││102/03/20│肘、手腕挫│││
│││傷。│││
└─┴─────┴─────┴───────┴──────┘
附表二:原告主張搭乘計程車之日期及金額:
日期:101/09/01,金額80+80(P117)
101/09/03,金額80+80(P117-118)
101/09/04,金額80+80(P118)
101/09/05,金額80+80(P120)
101/09/06,金額80+80(P119)
101/09/07,金額80+80(P119、121)
101/09/08,金額80+80(P121)
101/09/10,金額80+80(P122)
101/09/11,金額80+80(P122、128)
101/09/13,金額80+80(P123)
80+80(P128、129)
101/09/15,金額80+80(P124)
101/09/18,金額80+80(P124-125)
101/09/21,金額80+80(P125)
101/09/28,金額80+80(P126)
101/09/29,金額80+80(P126-127)
101/10/03,金額80+80(P127)
101/10/09,金額80+80(P128、129)
101/10/11,金額80+80(P129-130)
101/10/13,金額80+80(P130-131)
101/10/17,金額80+80(P131)
101/10/19,金額80+80(P88)
80+80(P123、130)
101/10/23,金額80+80(P88-89)
101/11/09,金額80+80(P89)
金額80+80(P132)
101/11/12,金額80+80(P133)
101/11/14,金額80+80(P133-134)
101/11/16,金額80+80(P134)
101/11/19,金額80+80(P135)
101/11/21,金額80+80(P135-136)
101/11/29,金額80+80(P136)
101/12/03,金額80+80(P137)
101/12/04,金額450+450(P93)
101/12/06,金額450+450(P93-94)
101/12/07,金額450+450(P94)
101/12/08,金額450+450(P95)
101/12/10,金額80+80(P137-138)
101/12/12,金額450+450(P95-96)
101/12/14,金額80(P138)
101/12/15,金額450+450(P96)
101/12/16,金額80+80(P91)
101/12/17,金額450+450(P97)
101/12/20,金額450+450(P97-98)
101/12/26,金額450+450(P98)
102/01/03,金額450+450(P99)
金額80+80(P132、139)
102/01/09,金額450+450(P99-100)
102/01/11,金額450+450(P100)
102/01/15,金額450+450(P101)
102/01/16,金額450+450(P101-102)
102/01/17,金額450+450(P102)
102/01/22,金額450+450(P103)
102/01/29,金額80+80(P139)
102/01/31,金額450+450(P103-104)
102/02/01,金額80+80(P140)
102/02/06,金額80+85(P90-91)
金額450+450(P104)
102/02/22,金額450+450(P105-106)
102/02/25,金額450+450(P106)
102/02/27,金額80+80(P140-141)
102/03/01,金額80+80(P109)
102/03/04,金額85+95(P109-110)
102/03/07,金額90+85(P110)
102/03/11,金額90+100(P111)
102/03/15,金額85+90(P112)
102/03/18,金額80+80(P141)
102/03/19,金額95+80(P112-113)
102/03/20,金額450+450(P105)
102/03/21,金額100+100(P113)
金額80+80(P142)
102/03/25,金額80+80(P114)
102/03/29,金額80+80(P142-143)
102/04/09,金額80+80(P143)
102/04/17,金額80+80(P145)
102/04/22,金額80+80(P120、144)
102/04/30,金額80+80(P145-146)
102/05/31,金額80+80(P146)
102/06/04,金額80+80(P147)
102/06/15,金額80+80(P147-148)
102/06/17,金額80+80(P148)
102/07/01,金額100+80(P114-115)
102/07/03,金額100+80(P115)
100+100(卷一P52)
102/07/04,金額100+80(P116)
102/07/05,金額80+80(卷一P111、116)
102/08/19,金額80+80(卷二P140)
102/08/22,金額80+80(卷二P139-140)
102/08/26,金額80+80(卷二P139)
102/08/29,金額80+80(卷二P138)
102/08/30,金額80+80(卷二P137-138)
102/09/05,金額80+80(卷二P137)
102/09/06,金額85+85(卷二P136)
102/09/10,金額80+80(卷二P135)
102/09/11,金額80+85(卷二P134)
102/09/23,金額80+80(卷二P134、141)
102/09/24,金額80+80(卷二P141)
102/10/02,金額80+80(卷二P133)
102/10/07,金額80+80(卷二P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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