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移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移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賴森林
相 對 人  黃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所為
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調解成立內容中第一項關於「相對人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38,402元,……」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38,40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調解筆錄如有
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
,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等
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
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
自應類推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載「給付
」二字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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