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85號
原   告 聯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士瑛
訴訟代理人  薛源隆
被   告  施聰輝
訴訟代理人  施國水
       黃建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本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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