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85號
原 告 聯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士瑛
訴訟代理人 薛源隆
被 告 施聰輝
訴訟代理人 施國水
黃建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本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