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2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許陳玉桃 債務人 許馨月
一、債務人許陳玉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叁萬零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陳玉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馨月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