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亞契.大衛.弗雷德里克ArcherDavidFrederick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瑩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原告所有,依起訴狀所附之機車買賣合約書,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