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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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眾煜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瑞鴻 訴訟代理人 吳美聯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5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閎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美鳳眾煜鋼鐵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417,119元111年12月6日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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