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小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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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31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零捌佰捌元自民國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按月加計新台幣玖佰元
之違約金,且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1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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