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039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許丞嘉 原名: 許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9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叄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ALE/INAMERICA語言系統一
套。分期付款總價為新台幣(以下同)8萬8600元,被告同
意以分期付款32期(包括頭期款4900元),自民國92年9月
第2期付款日起,以每月5日為付款日,直至所有款項付清
為止。詎被告於支付第1期款項後,即未依約履行其付款義
務。依合約約定,被告已喪失分期付款權利。為此,請求被
告一次付清貨款,共計8萬37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8萬37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買賣契約1份、
分期付款明細表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12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00元),由被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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