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