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6號上訴人哈利歐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代表人 李淑貞 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喜伯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6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日後,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