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ALIMAH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續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HALIMAH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YUNI」署押壹枚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7所示偽造之「YUNI」署押共陸枚、指印共陸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偽造之「YUNI」署押共柒枚、指印共陸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⑴未經核准進入我國,於99年9月23日,在桃園國際機
場辦理入境手續時,偽以「YUNI」名義填載入境登記表並持以行使,使承辦人員將「YUNI」入境之不實事項登記於所掌管之入出境記錄而非法入境,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被告在入境登記表偽造「YUNI」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一犯罪行為而觸犯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⑵又被告於99年9月24日以「YUNI」名義接續偽造「外勞報到紀錄表」「委託服務契約書」「委託書」「切結書」及「外國人確實了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切結書」後,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基隆巿服務站承辦人員行使,以申請居留證,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上開文件偽造「YUNI」署押及捺指印,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所犯上開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之素
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㈣又被告係外國人,均依刑法第95條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㈤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故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偽造署押、指印,均應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冒用「YUNI」名義所填寫之私文書一覽表┌──┬───────┬─────────┬─────────┐│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署押│出處│├──┼───────┼─────────┼─────────┤│1│入境登記表│「YUNI」簽名1枚│99年度偵字第4599號│││││卷第67頁證物袋內│├──┼───────┼─────────┼─────────┤│2│外勞報到紀錄表│「YUNI」簽名1枚、│同上偵卷第52頁││││指印1枚││├──┼───────┼─────────┼─────────┤│3│委託服務契約書│「YUNI」簽名1枚、│同上偵卷第54頁││││指印1枚││├──┼───────┼─────────┼─────────┤│4│委託書2紙│「YUNI」簽名1枚、│同上偵卷第55頁││││指印1枚││├──┼───────┼─────────┼─────────┤│5│切結書│「YUNI」簽名1枚、│同上偵卷第56頁││││指印1枚││├──┼───────┼─────────┼─────────┤│6│委託書│「YUNI」簽名1枚、│同上偵卷第57頁││││指印1枚││├──┼───────┼─────────┼─────────┤│7│外國人確實了解│「YUNI」簽名1枚、│同上偵卷第58頁│││就業服務法相關│指印1枚││││規定切結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續字第14號被告HALIMAH女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
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中)護照號碼:M0000000號(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調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HALIMAH係印尼籍人士,曾於民國94年9月間來臺工作,因擅自逃離雇主處遭警查獲,而於98年12月28日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遣送出境,為再度來臺工作,於99年8月31日,在印尼以YUNI名義申辦印尼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護照姓名:YUNI,護照照片則為HALIMAH本人),並以YUNI名義在我國入出境登記表署名(上開行為地在我國領域外,依刑法第5條之規定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HALIMAH於取得上開護照後,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入國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9年9月23日持該護照入境臺灣地區,並在桃園國際機場內,將上開護照及「入境登記表」持交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人員而行使之,使該承辦公務員誤信其為「YUNI」本人,而將「YUNI」於99年
9月23日入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入出境資料,並在護照上蓋印入境戳章,未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而非法入境成功,足以生損害於「YUNI」本人及入出境管理機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入境後之翌日,HALIMAH在新北市○○區○○路2段11號8樓宜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宜德公司)辦公室內,冒用「YUNI」名義在外勞報到紀錄表、委託服務契約書、委託書及切結書等文件署名,再由宜德公司人員帶同前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基隆市服務站,欲以「YUMI」名義申辦外僑居留證,嗣經比對所捺指紋經發現與資料庫內所留存之HALIMAH指紋相同,始查悉上情。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犯罪證據:訊據被告HALIMAH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外籍勞工專用居留案件申請表、在職證明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7月6日勞職許字第0991242611號函、被告之外人居留資訊查詢(外勞)列印、指紋卡片、指紋建檔作業列印、外勞報到紀錄表、委託服務契約書、委託書及切結書附卷可稽,復有扣案「YUNI」名義之印尼護照M本、入出境登記表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等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檢察官周啟勇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沈冠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