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劉淑薰 (即 劉永成 之繼承人)被告 劉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本件關於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700元【計算式:47,400+189,300】,另請求給付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元【計算式:5,000×4】,至請求自民國100年10月起按月給付損害金部分,係屬於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金)額合計為256,700元【計算式:236,700+2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