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9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二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家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