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2月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6年3月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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