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京驊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35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聲請人:乙○○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拾柒萬伍仟元整。給付
  方法:於民國97年6月7日、97年7月7日、97年8月7日
  各給付伍萬元,餘額貳萬伍仟元於同年12月14日給付完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人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
簽名。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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