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憲益原名簡萬益.選任辯護人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憲益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號四樓之三。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本案證人業已於101年6月29日經交互詰問完畢,雖被告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存,惟本院經審酌本案審理進行程度及被告已提出確切戶籍地址,並表示願遵期到庭,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3。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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