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9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壹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2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1.25公克等情,有該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