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42號上訴人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楊靖儀 律師上訴人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模 律師
參加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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