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為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五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含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因量微無法分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