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台財訴字第○九三○○三九二二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廖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