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重上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右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履勘現場,上訴人應於當日下午二時許前來本院導引,被上訴人在現場等候,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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