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51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惠春 、 葛筱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債務人洪惠春、葛筱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