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0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委會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勞訴字第09500354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僅以甲○○名義具狀,復未提出由甲○○代理之委任狀,故原告之起訴不合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之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圓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