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691號

原告 李隆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伊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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