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十號
原告丁○○○
甲○○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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