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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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銀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07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並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以105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是該案已非審理中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攝影至明,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