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47號上訴人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2647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6,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