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441號債權人乙○○
18號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件。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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