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收取上限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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