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16號原告甲○○○
己○○乙○○丙○○戊○○丁○○
樓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被告辛○○
子○○癸○○丑○○寅○○
號壬○○
41號2庚○○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