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1日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