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93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潘虹如 債務人 施伊萍 即酷熱曼尼拉食品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59,092元自民國110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年息1%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00274,408元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5%0033,908元自民國110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459,092元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74,408元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3,908元自民國111年1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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