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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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柏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柏睿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契定書影本乙份、放款明細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