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訴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6號抗告人 陳柏舟中和宜安郵局第9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圓
法官林麗真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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