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黃素梅
黃銀俊 黃建雄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 潘柏錚
蔡佩娟 楊世傑 李愛珠 徐瓊梅 邱治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蕭淳元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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