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廖振邦 被告 高俊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訴字第18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簡仲頤法官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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