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原告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力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4月27日

4,0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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