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蘇秀卿春和 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建賢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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