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0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開億機械有限公司、 吳圻秋 、 吳家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開億機械有限公司於發票日(103年3月24日)前及發票日(103年3月24日)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吳圻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