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096號債權人 葉鳳連 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CI0000000、CI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及李勝宏部分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關於債務人李勝宏部分,因聲請狀載李勝宏為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李勝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李勝宏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709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3年4月18日│86,755元│103年4月21日│CI0000000│├──┼────────────┼───────────┼───────────┼───────────┤│002│103年1月18日│6,960元│103年1月22日│CI0000000│└──┴────────────┴───────────┴───────────┴───────────┘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