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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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0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碧鳳 即佳揚工程行、 林玉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佳揚工程行於發票日(103年7月18日)前及發票日(103年7月18日)後之商業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負責人為王碧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