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31號聲請人 張寶仁 相對人 吳孟潔 債務人 吳威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孟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750,000元③1,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借據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孟潔與債務人吳威愷於①108年6月17日②109年11
月11日③110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元②500,000元③7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8年9月16日②110年2月10日③110年5月1日止。詎上開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據及金錢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31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143-122179.0010000分之73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31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902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六樓之18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50.9850.98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4.72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金華段590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8共有部分:金華段591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