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上訴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 盧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3年度再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02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明發法官陶亞琴法官呂淑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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