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5號聲請人 賴素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如獲調解成立可得利益約略為何(即取得派下權後可分得公業之財產價值約為多少)。倘聲請人無法查知,本件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核算本件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